学校政策

陕西国际商贸学院专利管理办法

2020/12/21 | 来源:

陕西国际商贸学院专利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本校教职员工结合学科研究方向发明创造,加强学校专利管理和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等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

陕西国际商贸学院职务发明创造,是指执行陕西国际商贸学院的任务或者主要利用陕西国际商贸学院的物质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

(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二)履行学校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三)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学校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学校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除上述情况之外的,属于非职务发明。

职务发明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陕西国际商贸学院,专利权被授予后归陕西国际商贸学院所有。若有必要,经申报校科技处并签署转让协议后,专利所有权可转让给发明人(设计人)。

第三条 发明人(设计人)

发明人或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发明人或设计人有在相关技术文件上署名、获得奖励和报酬的权利。

第四条 本校管理的专利范围

为陕西国际商贸学院独家拥有所有权的专利。

陕西国际商贸学院作为第一申请人与其他申请人共同拥有所有权的专利。

第五条 专利申请、归档的程序

(一)专利的申请

拟申请专利的发明人(设计人)应填写《陕西国际商贸学院专利申请登记表》(以下简称《申请登记表》)一式两份,经所在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交科技处,经科技处审核同意后申请。

若为我校与其他申请人共同申请的专利,须提交包含专利申请人间的有关专利归属、申请费用分担、权益分配等内容的书面协议。

为提高专利质量促进转化,发明人(设计人)须选择学校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进行专利申报。

(二)专利的授权及资料归档

发明人(设计人)应积极关注专利申报后的授权信息,在国家专利局颁发专利授权证书后的30日内向学校科技处办理专利归档手续。专利材料归档时,应提交如下资料:国家专利局颁发的授权专利证书原件;向国家专利局递交的全套技术资料。

第六条 专利的转让与实施

专利申请人和发明人(设计人)都有将专利向市场推广和转让的责任和义务。

专利的应用价值和转让方式应在专利申请人与专利发明人(设计人)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进行。由学校科技处审查、主管领导批准,并由科技处推荐法定评估机构,对专利权进行无形资产评估。与专利权受让方的谈判由学校科技处成员、专利发明人(设计人)及其所在学院负责人参加,并根据情况聘请法律、经济方面的顾问。

专利许可实施合同签订后交学校科技处审核备案,转让经费按学校20%、发明人(设计人)80%的比例分配;以技术入股形式转化的,可按股份形式和合同约定进行权益分配。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私自应用和转让。否则,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专利的申请和维持费用

报销对象:本校独家拥有所有权的专利,或本校作为第一申请人的专利。发明人(设计人)为我校在职、退职、退休教职工,或调离本校1年内取得授权的教职工。

报销、维持费用:授权后由学校根据有关文件,对属职务发明的专利成果实施限额报销。其中授权国际发明专利、国家级重点新产品每项限报25000元;授权中国发明专利每项限报15000元、授权实用新型设计、被评为省级重点新产品或动植物新品种授权每项限报2000元。专利的维持工作及费用由发明人(设计人)先行承担后可向学校申请报销,学校限报5年内费用。

申请的专利如不是由发明人作出的,一经查实将按学术不端进行处理。

第八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省市相关法令抵触时,以上级颁布的有关法令为准。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出台的相关《陕西国际商贸学院专利管理办法》即行废止。

第十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