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政策

陕西国际商贸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2020/12/21 | 来源:

陕西国际商贸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2020年6月修订)

 

为促进科研项目管理规范化、制度化,充分调动教师科研积极性,不断提升我校科研水平,根据国家、省市相关科研管理政策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科研项目分类

本办法所指科研项目包括纵向科研项目、横向科研项目、校级科研项目三大类。

第一条  纵向科研项目,是指列入国家各级科研主管部门科研发展计划的项目。纵向科研项目级别认定原则上按照项目主管单位的级别和业务性质认定,如科技部主管科研项目为国家级、省科技厅主管科研项目为省级、省教育厅主管科研项目为厅级等。项目级别认定如有不明晰或有异议的,由校学术委员会认定。纵向科研项目分三类:

1.国家级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科技部相关研究计划项目(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973 计划、国家863 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国际科技合作计划等项目)。

2.省(部)级科研项目: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省社科规划项目、省科技厅科技计划项目、教育部等中央各部委主管的科研项目等。

3.厅市级科研项目:省政府有关厅局以及市政府下达的科研项目等。

第二条  横向科研项目,是指企事业单位及政府机关委托学校承担的各类项目,包括合作研究、委托研究、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等。

第三条  校级科研项目,是指由学校发文立项的科研项目。校级科研项目的宗旨是培育高层次项目、培养青年科研人才以及为学校开展中心工作服务。

1.校级项目分为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青年项目)。重点项目面向学校高级职称、博士学位教师,主要为培育省部级及以上项目;一般项目面向中级及以下职称教师(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0周岁),主要支持中级及以下职称教师开展科学研究活动。

2.校级科研项目采用结题后资助经费形式。重点项目给予10000元经费资助,结题成果为1篇北大核心期刊论文(或1部学术专著或1篇被厅局级领导批示的研究报告)或2篇科技核心期刊论文;一般项目(青年项目)给予5000元经费资助,结题成果为1篇科技核心期刊论文或2篇一般期刊论文。

3.校级科研项目酌情设立专项项目。专项项目指的是结合学校的中心工作而专门设立的项目,经费资助形式参考一般项目(青年项目)执行。

4.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不再考虑立项校级项目资助:近三年已主持省(部)级及以上项目,或已主持2项厅局级项目,或已同题主持厅局级及以上项目,或已主持2项校级项目,或有主持在研校级项目而尚未结题的。

5.校级一般项目在研时间为1.5年、校级重点项目在研时间为2年,不得延期,逾期一律作撤题处理。

6.校级研究院、研究中心招标科研项目设重点项目、一般项目两类,面向校内外学者公开招标,具体办法由研究院、研究中心制定,报科技处备案。

 

第二章  纵向项目申请与立项

第四条  科技处负责发布项目申请通知、项目指南及其它相关信息。各应及时整合资源,组织申报。科技处将在二级学院(部)推荐的基础上,对报送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于限额申报的项目,必要时组织校内外专家评审或提请校学术委员会评议,择优推荐申报。

第五条  项目批准后,由科技处通知项目负责人及时填写项目计划任务书(或合同书),办理立项手续。

1.学校支持与校外科技人员合作申报各级各类纵向项目,申报前应得到科技处同意并备案,且项目申报书、合同书中陕西国际商贸学院应为承担或合作单位,否则不予认定。

2.与外单位合作申请的项目,应签订合作研究合同书,明确责任、权益、经费及知识产权归属等。

 

第三章  横向项目签约与立项

第六条  横向项目洽谈由项目组负责,与委托方共同确定项目的技术指标、经费预算和相关责任,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要求,签订技术合同,生效后正式立项。具体程序是:

1.由项目组和委托单位按科技处提供的文本要求共同起草合同书,经科技处审核批准并加盖“陕西国际商贸学院科技合同专用章”后所签订的合同才有效;

2.合同签订后,项目负责人需向科技处提交一份项目合同书。

第七条  未经学校批准,任何人不得以学校名义私自与外单位签订科研合同。学校在横向科研项目合同订立后,对具备登记条件的,依法办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并依法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第四章  科研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八条  科技处代表学校负责组织项目申报、指导合同签订、开展中期检查、与项目主管部门协调、报送结题验收材料等工作。学院负责本单位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管理和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有关事宜,为项目的实施提供必要的支持与保障。

第九条  科研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在合同范围内享有充分的自主权,对项目的实施、人员组织、经费使用等全面负责,并按要求定期提交项目进展报告,确保项目按计划任务书要求完成。为了保证项目按计划实施,项目负责人一般不得变更,如因特殊情况需要更换,须由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科技处上报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条  纵向项目负责人不得擅自改变项目组成员、项目研究内容和进度。如确需调整的,须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科技处上报主管部门批准。

1.科研项目应按时完成,因故需要延期的,项目负责人须在项目规定完成时间前三个月提交书面申请报告,经学院、科技处与项目主管部门协商批准后执行。

2.对于限额推荐批准的项目,如无正当理由,不能按时完成的,项目负责人在两年内不得申请新的同类项目。

 

第五章 科研项目结题与验收

第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应在合同或研究计划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研究工作。

1.在进行项目研究过程中,应注意编写、收集相关技术资料,准备好有关项目验收(或鉴定)材料,向科技处提出项目验收(或鉴定)申请,报请项目主管部门核准后,进行验收(或鉴定)。

2.项目完成后须向科技处提供符合合同规定要求的完整技术资料,包括项目验收(或鉴定)申请书、项目合同书(复印件)、项目实施工作与技术总结报告、涉及技术与经济指标的有关证明材料、项目经费审计报告(或项目经费决算报告)、与项目成果有关的知识产权资料(包括技术资料、证明材料、专著、论文等)、项目验收(或鉴定)证书等资料一套。

第十二条  横向项目的结题以项目合同的要求为准,项目完成并得到委托方认可后,项目负责人应将最终成果和同意结题意见等一套材料提交科技处。

 

第六章 纵向项目经费的配套

第十三条  我校作为主持单位获批的纵向科研项目,学校按项目级别给予一定比例到校经费配套资助,具体配套比例如下(上级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1.国家级项目1:1配套,其中重大、重点项目最高配套不得超过50万元,一般项目最高配套不得超过30万元。

2.省(部)级重大、重点、杰出青年基金项目按1:1配套,最高配套不得超过10万元;省(部)级一般项目按1:0.7配套,最高配套不得超过8万元;厅(局)级项目按1:0.5配套,最高配套不得超过5万元。

3.对于无经费立项,学校给予社会科学5000元、自然科学10000元经费资助。

4.同一项目在不同渠道获得立项的,只按最高级别的比例予以配套。

第十四条  我校作为合作单位获批的国家和省(部)级重大项目,学校按到校经费给予一定比例资助,具体比例为:

1.国家级重大合作项目,分别给予到校经费的50%、30%、20%配套资金,最高配套不得超过10万元。

2.省(部)级重大合作项目,分别给予到校经费的20%、10%的配套资金资助,最高配套不得超过5万元。

第七章科研经费的使用

第十五条  科研项目经费及其配套经费的预算、开支范围、经费管理按《陕西国际商贸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2020年6月修订)》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出台的相关《陕西国际商贸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即行废止。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