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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2年校级科技创新团队和科研机构申报工作的通知

2022/05/26 | 来源:

各单位:

为提升学校科学研究和科技创新能力,形成具有鲜明特色和比较优势的创新集群,孵化高水平科技成果,促进产学研融合,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落实陕西秦创原创新驱动平台建设,经研究,决定开展校级科技创新团队和科研机构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周期

2022年6月30日—2025年6月30日。

二、申报条件与要求

1.申报人应根据《校级科技创新团队和科研机构建设方向指南》(附件1),结合自身建设基础,找准研究方向进行填报。

2.申报负责人限报一个团队或机构,且不能做其它团队和机构的成员,学术队伍主要成员每人最多参加两个。

3.鼓励跨院系、跨专业建设团队和组建机构。团队或机构应有共同关注的科研课题或有良好的科研合作基础,有持续性的科研项目;成员专业结构、职称结构、学历结构和年龄结构合理,能够形成较稳定的合作关系。

4.团队或机构应有相对稳定的研究方向,且与学院的学科专业发展方向吻合,研究课题有望产生标志性成果或较大的社会经济效益。

5.校级科技创新团队和科研机构的具体申报条件、要求、项目保障和经费支持详见《陕西国际商贸学院科技创新团队管理办法》(附件2)与《陕西国际商贸学院科研机构管理办法》(附件3)。

三、申报程序和时间

(一)电子材料报送要求

申报人通过科研系统(进入方式:校园统一门户—科研系统—平台团队)填写全部信息,提交申请材料。

请于2022年6月13日前完成电子材料填报,逾期不能填报。上传成功后,不能更改。

(二)书面材料报送要求

电子材料填报完成后,使用申报系统导出并打印申报书(正式提交版含水印)纸质版3份,经依托单位学术委员会主任审查同意后加盖公章,于2022年6月15日前将纸质材料报送至科技处,电子版材料与纸质材料须保持一致。

四、申报审批程序

1.科技处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后,提交校学术委员会评审。校学术委员会根据申报材料进行评议,经讨论通过后,正式予以立项。

2.立项后,在3个工作日内签订目标任务书,之后按照建设规划开展建设工作。

五、申报材料接收

联系人:科技处张乐

联系电话:(029)33694441

附件:1.校级科技创新团队和科研机构建设方向指南

2.《陕西国际商贸学院科技创新团队管理办法》

3.《陕西国际商贸学院科研机构管理办法》

陕西国际商贸学院

2022年5月26日



附件1

校级科技创新团队和科研机构建设方向指南

1.国民健康理论技术与产业研究(包括观念、文化、政策、法律、标准、评价、技术、管理、产业等)

2.智慧健康、智慧生活与智能制造研究

3.智慧医养服务体系及技术研究

4.非遗数字化传承与发展研究

5.少子化与老龄化社会治理研究

6.高校立德树人与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研究

7.秦创原创新驱动发展平台建设与陕西高质量发展研究

8.西咸共同富裕示范机制建设与政策研究

9.矿物药研制与功能饰品开发研究

注:团队和机构名称可在指南基础上细化,同时鼓励跨学科交叉申报,并优先支持技术创新、技术开发、产品开发类。



附件2

陕西国际商贸学院科技创新团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科研导向机制,培养和造就高水平团队和学术带头人,提高学校学术创新水平,不断提升学校科研综合竞争力,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科技创新团队(以下简称“团队”)是学校以科技创新和社会服务为目的,以学术带头人为核心,具有相对稳定的研究领域和相对稳定、优势互补的合作成员组成的学术组织。

第二章 团队的分类、职责

第三条分类

1.院(部)级团队。由院(部)组建管理的并在学校备案的团队。

2.校级团队。学校根据发展的需要,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遴选、评审、组建的团队。

3.省级团队。按照陕西省有关部门规定的相关条件遴选认定,依托学校管理的团队。

4.国家级团队。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相关条件遴选认定,并依托学校管理的团队。

第四条基本职责

(一)制定并实施明确的团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建设相对稳定的团队,注重梯队建设(其中中级及以下职称青年教师的比例不少于40%),培养和提高团队和团队成员科研能力,不断增强团队科研竞争力。

(二)围绕稳定的研究方向(领域),开展科学研究工作和社会服务工作。

(三)建立科学有效的团队管理、考核、激励机制,强化制度约束,明确考核指标。

(四)围绕学术带头人和团队发展规划目标开展科技服务活动。

第五条学术带头人的基本职责

(一)负责提出团队成员组成和调整建议名单,并培养团队成员,形成合理的学术梯队。

(二)凝练团队学术方向,营造团队学术氛围,培养团队协作理念,形成团队学术特色。根据研究方向发展动态和趋势,制定科研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提出研究内容、措施和目标。

(三)负责制定团队工作规程和负责团队日常管理工作。

(四)负责筹措团队科研经费并制定、执行团队经费使用计划。

(五)组织团队开展学术交流活动和申报各级各类科学研究项目。

(六)负责落实目标责任制,完成团队目标任务。

第三章 团队的申报、审批

第六条院(部)级团队

(一)团队备案的必备条件

1.至少确立一个相对稳定、与学校和所在院(部)确定的重点学科或科研领域相对应的研究方向。

2.团队主要成员一般应由5-10人组成,全体成员中副高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人员至少1-2名。

3.团队应具备良好的工作基础和研究条件。主要成员近三年主持过厅级及以上科研项目,或参加过省级及以上科研项目(排名前3名),且至少发表1篇北大核心以上学术期刊论文或相当水平的科研成果。

4.学校鼓励各系部整合校内外资源组建团队。各团队之间成员不得交叉。重点研究基地研究人员不得参与院(部)级团队。

(二)团队备案

1.备案应提交材料

(1)组建团队的论证报告。论证报告包括:学术带头人的基本情况及学术评价;团队构成情况,团队成员基本情况及学术状况;研究方向(领域)介绍、评价、论证;组建团队的软硬件等条件;团队的建设目标;团队建设的保证措施等。

(2)科研成果等资料。近三年以来,代表学术带头人和团队主要成员学术水平的公开发表论文、出版的专著、项目立项和结项文件、技术鉴定、发明、专利、软件及获奖成果(近五年)等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2.备案

科技处对各单位提供的备案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者正式备案。

第七条校级团队

(一)团队学术带头人的遴选条件

1.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治学严谨,学风端正,学术思想活跃,富有创新精神。有较强的团队组织、协调、管理能力和社会活动能力。

2.有稳定研究方向(领域),对学科发展有较强的预见性,有能力提出具有重要学术研究价值的研究项目和研究方向。

3.具有博士学位或副教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在岗教职工。

4.应具备下列科研条件中的2项:

(1)近三年,以第一作者发表与所带团队确定的研究方向(领域)基本一致的学术论文,北大核心论文2篇以上或CSSCI/CSCD论文1篇以上或SCI三区论文1篇以上。

(2)近三年,公开出版与所带领团队确定的研究方向(领域)基本一致的学术专著1部以上。

(3)近三年,授权国家发明专利2项以上。

(4)近三年,主持与所带领团队确定的研究方向(领域)基本一致的省级以上项目1项或厅级以上项目(竞争类)2项。

(5)近三年,获得过厅级以上科研成果三等奖1项。

(6)近三年,到账科研经费总额在20万元以上。

(二)团队的遴选条件

1.具有明确的发展目标和规划,有相对稳定的研究方向。

2.团队成员的总成果必须满足以下条件:近三年,在北大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4篇以上,或CSSCI/CSCD发表学术论文2篇以上,SCI二区论文1篇以上,或公开出版与团队研究方向(领域)基本一致的专著2部以上;近三年,团队成员主持国家级项目1项以上,或主持省部级项目2项以上;近三年,团队成员为成果前三完成人的省部级科研成果奖1项,或发明专利2项。

(三)遴选程序

1.科技处根据学校要求和遴选条件,组织遴选。

2.科技处聘请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答辩,提出评审建议名单。

3.学校学术委员会审核,报学校批准。

第八条省级与国家级团队

学校积极鼓励、扶持校级团队申报省级和国家级创新团队(教育部“优秀创新团队”、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优秀创新研究群体”及国家其它部委的优秀创新团队等),具体要求和遴选条件按照省级和国家级创新团队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团队的管理和目标考核

第九条院(部)级团队

由所依托的系部管理,具体管理目标、制度由各院(部)制定并由所依托的系部进行考核。

第十条校级团队

(一)科研任务

1.三年内发表本研究领域北大核心以上论文6篇,或本研究领域CSSCI/CSSCD论文3篇。

2.三年内成功申报教育部以上项目1项;或获省级科研成果奖一等奖前八名、二等奖前五名、三等奖前三名;或获厅局级科研成果奖一等奖前三名、二等奖前二名、三等奖第一名。

3.三年内出版学术专著2部或授权国家发明专利3项。

4.三年内累计到账科研经费社会科学20万元、理工科100万。

(二)建设目标

1.三年把团队建设成为学历结构、职称结构、年龄结构合理的优秀创新团队。团队成员人数不少于10人,核心成员6人以上,核心成员的平均年龄不超过45周岁,具有博士学位的研究人员不少于2人。

2.三年资助周期结束,团队达到省级优秀团队条件。

(三)扶持政策

1.校级团队在申报省级及以上团队时予以优先推荐。

2.校级团队在申报能力提升计划及其他项目时予以优先推荐或资助。

3.校级团队每年资助经费不少于2万元。

(四)团队管理

1.学校团队依托省级重点研究基地、高水平科技创新平台、硕士学位点立项建设开展科研工作。

2.学校团队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学校与团队负责人签订目标责任书。

3.学校团队必须向学校呈报三年团队建设与科研规划,每年向学校提交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五)团队考核

1.学校根据目标责任书对团队实行年度考核与三年累计考核相结合的考核办法。一年完成总任务的30%,两年完成总任务的70%,三年完成总任务的100%。

2.团队考核由科技处初审,校学术委员会审核,学校审批。

(六)退出机制

1.校级科研团队暂保持总量20个左右,实行退出机制。年度考核连续两年不合格的自动退出。

2.发现学术不端行为,立即取消其团队成员资格,并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团队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取消团队资格。

第十一条国家级、省级团队

国家级、省级团队按照国家和省相关管理办法管理。学校根据目标责任书对团队实行年度考核与终期考核。对于年度考核或终期考核优秀的团队学校给予奖励。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附件3

陕西国际商贸学院科研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校各级各类科研机构建设和管理,整合优化科技资源配置,提高科研机构建设质量和科技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支撑我校高水平应用型民办高校建设,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科研机构是指由政府部门批准,依托我校建设的厅局级以上重点实验室、“2011”协同创新中心、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成果转化中心、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等,以及学校批准设立的各类研究院(所、中心等)。

第三条根据设立主体不同,我校科研机构分三种:第一类为各级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科研机构,分为国家级、省部级等机构类别,统称为“重点科研机构”;第二类为学校批准设立的科研机构,冠名为“中心”、“所”或“研究院”;第三类为校内外合办的科研机构,即与校外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通过合同或协议形式联合创办的科研机构,第二、三类研究基地统称为“校级科研机构”;其他专业研究机构或科技服务平台的类型,由科技处根据批准部门的类别研究确定。

第四条除上级主管部门有明确要求外,科研机构应依托二级学院(中心)运行,配合和促进相关二级单位的教学、科研、创新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工作。

第五条科研机构实行分级管理、分类评估,坚持稳定支持、定期评估和动态调整原则。

第二章 职责

第六条科技处是学校科研机构建设的职能管理部门,协助上级主管部门对重点科研机构进行管理,并做好校级科研机构的管理,主要职责是:

1.依据各级各类科研机构管理文件,指导科研机构建设和运行。

2.组织、推荐申报各级各类重点科研机构;向主管部门推荐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基地等)等的主任及学术委员主任。

3.协助上级主管部门对重点科研机构进行检查、验收和评估;组织对校级科研机构进行评估和考核。

第七条相关依托二级单位主要职责:

1.成立以二级单位负责人为组长的科研机构建设领导小组,协调解决科研机构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2.协调科研机构人员教学科研工作,合理安排各类人员工作任务,并对科研机构的专兼职科研人员进行聘任和年度考核。

3.协调解决科研机构建设过程中的相关资源分配、人员流动等相关事宜;按照签署的协议或合同,对依托在本单位的第三类科研机构进行管理。

第三章 建设

第八条校级科研机构的设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申报建设的校级科研机构,原则上是已经在二级学院(部)建设、培育一年以上的院级科研机构。

2.有具体的目标,明确、稳定的研究方向、科研任务和经费来源,并在该方向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应用及人才培养方面上取得较高水平的研究成果,发展前景较好,特色明显,优势突出,达到一定的研究水平。优先支持立项建设硕士点单位,或依托校级及以上重点、优势、特色学科的科研机构建设。

3.有一支年龄、学历、职称结构合理的学术梯队。特别要注意吸纳中青年高学历科技人员参与。研究机构总人数原则上不少于5 人。负责人原则上应具有正高级职称,或是科技成果突出的副高职称博士,主持并完成过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作风正派、富有开拓精神,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学术攻关能力和科技创新能力。研究人员的项目、成果应与科研机构主要研究方向一致。

4.具有承担和完成重大科研项目的能力和较高的学术水平或较强的应用开发研究基础。能围绕科学前沿问题开展研究工作,具有承担国家和地方急需解决的重大科研任务的能力。近三年内,在研项目不少于5项,其中承担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不少于2项;其它类别的在研项目至少3项;各类科研经费总量理科类不少于50万元,文科类不少于20万元(不含学校科研基金);获得过厅级及以上科研奖励。

5.科研机构应有明确的依托单位和依托学科。依托的二级学院(中心)能提供如图书资料、实验场地、仪器设备等研究条件或稳定可靠的共享资源。

6.有科学、规范、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切实可行的发展规划与保障措施。

第九条与校外合作的科研机构,其设立还必须同时符合以下要求:

1.申报单位提供合作方的背景材料及合作协议;

2.合作方提供的经费,必须进入学校财务账户,具有相应的经费使用方案。

第十条校级科研机构的遴选审批程序:

1.申报校级科研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向依托单位提交《陕西国际商贸学院校级科研机构申报表》、可行性论证报告及相关支撑材料。

2.依托单位需出具办公场地、经费来源等支撑材料,提供领导机构建议名单、管理制度、研发功能、发展规划等相关文件,经二级单位学术委员会审核通过后,向科技处递交相关材料。

3.科技处负责组织相关专家评审后,报学校学术委员会审批,由学校发文。

4.经批准设立的校级科研机构,可以使用“陕西国际商

贸学院***研究所(中心)”等名称。

5.根据学科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或因主要研究人员人事变动,科研机构要求变更名称、负责人和机构人员的,应以书面形式向依托单位提出申请,报科技处审核备案。

第十一条重点科研机构的设立条件和遴选审批,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文件执行。

第四章运行与管理

第十二条科研机构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和校、院两级领导下的主任(所长等)负责制。

第十三条重点科研机构主任(所长等)、学术委员会主任选聘条件依据上级主管部门文件执行。国家级和部级科研机构的主任由学校推荐,上级主管部门聘任。

设立理事会的省级重点科研机构,其主任及学术(技术)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的推荐及聘任按照理事会章程运行,学校发文聘任。

无理事会设置的重点科研机构,按照申报书及主管部门批复,学校发文聘任主任和学术(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

重点科研机构的副主任由主任提名,科技处审核,学校发文聘任。

学术(技术)委员会委员由科研机构(理事会)提名,学校聘任,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校级科研机构主任等由依托单位聘任,报科技处备案。

第三类科研机构负责人由校内申请单位和校外合办单

位协商推荐,根据合同或协议的规定进行聘任,主要负责人应为我校在编在岗人员。

第十四条重点科研机构依据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文件规定,可单独设置办公室;无专门规定的,原则一般上不设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可设专、兼职管理人员岗位,协助主任处理日常事务。岗位设置方案须报学校批准。

第十五条科研机构应当注重学术梯队和优秀中青年队伍建设,凝聚和培养高层次创新人才。

第十六条科研机构应加大开放力度,保障科研仪器的高效运转和开放共享,建设成为本领域科技公共研究与技术服务平台;积极开展国内和国际间科技合作与交流,参与重大科技合作计划。

第十七条学校鼓励科研机构积极争取各类科研项目,拓宽科研经费来源渠道,扩大科研经费规模,不断改善机构的科研条件;及时调整管理措施,创造有利于科研机构建设和发展的政策环境。

第十八条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学校重点科研机构下拨的经费,其支出按有关规定执行。学校按照相关要求给予一定的配套经费支持。

第十九条学校按年度向国家级科研机构划拨建设运行费30万元,其它重点科研机构划拨建设运行费10万元,校级科研机构划拨建设运行费3万元,用于日常运行。

第二十条学校可根据需要,设立一定额度的科研机构建设和发展专项基金。主要用于培育重点重大项目,申报高水平成果,建设产学研基地,促进成果转化,以及支持高层次学术活动等。

第二十一条科研机构各类经费应纳入学校财务账户,按照拨款单位和学校的有关财务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科研机构在开展各项科研活动中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维护学校及研究机构声誉。

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科研机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得私自开立账户,但可独立开展学术活动、项目洽谈和承担科研项目。

2.科研机构不得自行设立子机构、子中心等直属、附属机构。若有人事、科研计划、机构建制、合作方式等方面的调整,需由依托单位提出申请变更,及时向学校科技处、人力资源处报批。

3.科研机构聘请校外人员担任兼职(客座)教授、副教授等,应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4.科研机构所签订的协议或合同须报科技处,经审查批准后,加盖学校有关公章确认。

5.重点科研机构的成果,独立或第一署名人必须为本机构研究人员,并以所在研究机构为第一署名单位。校级科研机构人员以所在学院或部门为第一署名单位。并以此作为评估和考核的依据。

6.依托科研机构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营实体,不得冠以陕西国际商贸学院校名;不得利用学校资源从事经营活动,依托科研机构的科研成果转让、开发所得以及咨询服务,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考核与评估

第二十三条科研机构考核实行年度考核与定期评估制度。科技处每年年终对科研机构根据签订的目标任务书实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评估工作的重要依据。定期评估每三年进行一次,由科技处组织实施,校学术委员会根据工作报告,经讨论形成评估结果,并进行公布。

第二十四条科研机构的评估标准

(一)政府批建科研机构必须严格按照上级规定,依据批复文件及建设任务书考核标准执行。

(二)校级科研机构建设成果必须与机构研究方向一致,建设期内,周期建设目标须达到以下要求:

1.新增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至少1项、省部级3项以上;年均到账科研经费理工类30万元以上,文科类10万元以上;

2.获厅局级以上科研成果奖不少于1项,或学术成果获得省部级以上领导批示1次;

3.理工类年均新增授权专利不少于8项,授权发明专利不少于2项;文科类出版专著不少于1部;

4.发表论文理工类SCI二区以上不少于1篇、CSCD不少于5篇,文科类CSSCI不少于3篇、北大核心不少于5篇。

(三)联合共建科研机构考核依据共建方案及《合作协议书》(合同)和《研究中心章程》等相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五条科研机构考核本着优胜劣汰的原则,对评估成绩显著的科研机构,学校优先推荐申报上级科研平台建设项目,并在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给予更大的支持;考核不合格机构予以撤销并停止经费拨付。

第二十六条机构负责人或成员科研成果应体现科研机构名称,仅限在一处科研机构评估中使用,学校对科研机构有其他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十八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